一、简要案情
2017年9月24日晚20许,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接到报案称:在辖区某串店内有人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经了解,系刘某一方与张某一方因结账一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民警依法将双方当事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二、案件办理过程
本案虽然及时处理,但在案件处理的过程却不是一帆风顺,出警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因考虑到双方处于醉酒状态,让双方先回家休息,第二天来到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结果,等到第二天民警对其询问的时候,发现每个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无法吻合,民警通过询问证人,才客观将当时现场发生的案件经过还原。该案件由于涉案双方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属于调解范围,且双方都不想进一步激化矛盾,愿意作调解处理。办案民警经过多次调解,该案件才于2017年10月才被成功调解处理,张某拿到了刘某的各种赔偿费用共计4000余元。
三、经验及教训
从该案处理过程中了解到,涉案双方本是朋友关系,日常生活中关系较好。但因为吃饭过程中,饮酒过量,最终因为结账涉及“面子”,导致双方厮打。虽然最后得到调节处理,但既伤害了朋友感情,又损失财物,双方都丢了“面子”。
四、由该案引发的思考
结合日常工作中因酒引发的案件,不难发现,喝酒适量最好,千万不要逞强好胜饮酒过量。另外,有六种行为人要对酒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这种人要对被劝酒者发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的人。这种人要对对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是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车离开的人。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种是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是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种是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的人。这种人不但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驾车人醉酒仍唆使其驾车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种是酒局的组织者要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义务,否则出事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