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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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公安局   2011-11-11 15:23   来源:
酒后无德扰民 阻碍职务被拘

  5月19日凌晨1时许,杨某(男,38岁)酒后坐其妻子驾驶的汽车到市委8号家属院想将 车停进院内,该院门卫见杨某夫妇不属于该院居住人员没有开门。杨某便在大门外长时间按喇叭,遭至楼上居民不满,有人将垃圾袋扔到车顶上,杨某在用手拿垃圾袋时右手无名指被划伤流血。均州路派出所民警处警时,杨某拒不听从民警的意见和规劝,用有血的手多次推搡、拉扯、拍打民警逯某某和王某某,抢夺录像设备,致使处警民警浑身血污,并拦住警车辱骂民警达二小时之久。

 

  杨某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评析: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杨某明知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对民警推搡、拉扯、拍打,其行为构成了阻碍执行职务,对其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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