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与曾某为同一饭店工作,因曾某学习认真,领导有好感,李不满,唆使姜某、张某殴打曾某。1993年6月9日晚,姜某、张某到曾某的宿舍,将曾某打得眼睛青肿、鼻子出血,并向曾某要现金。翻摸曾的床铺和衣服口袋,未找到钱,便威胁说明天晚上来拿钱,至少准备50元,否则还要给颜色看。曾某受到不相识的人殴打,很气愤,于是将一把匕首放在枕头下面。当天晚上,姜某又纠集徐某、唐某来到曾某住处。姜某进屋后对曾当胸就是一拳,曾也操起棍子反抗。姜某、徐某将曾按在床上打。曾高声呼救,惊动邻里。姜某、徐某、唐某等人急忙逃窜。曾某从枕头下拿出匕首追赶。追上姜某后,曾向姜某的右肩部刺一刀,姜仍逃跑,被石头绊倒,曾追上后,又往姜的胸、腹部连刺十余刀,致姜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曾投案自首。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5年。
【法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受到歹徒侵害而进行反击,却不是正当防卫,原因在于他的防卫不适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的时间条件,就是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例如,杀人犯持刀向受害人砍去,强奸犯对妇女施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殴打他人者对受害人举拳打去,等等,不法侵害就已经开始了。但是,在实践中,有时不法侵害虽然还未着手实行,但它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可能丧失防卫的时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也应当说是适宜的。“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中,例如纵火犯正在向房屋泼汽油,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防卫行为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二是行为已经结束,但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例如抢劫犯已打昏物主抢得某种财物,但尚未离开现场。在这种情况下,防卫行为可以排除不法侵害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例如,投毒犯向井中投毒后逃跑,已经造成的可能使人畜中毒的危险状态,就无法通过杀死或伤害投毒犯的防卫手段来排除了,对之采取正当防卫也就失去了适时性。
防卫行为如果不符合上述的时间条件,就是防卫不适时,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曾某遭到不法分子殴打和勒索,本是受害者,但他在违法分子已经停止不法侵害并逃离现场的情况下,仍持刀追杀,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曾某是激愤杀人,且投案自首,所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是合理的。
本案中曾某的防卫不适时行为是事后防卫。与此相对应,还有一种防卫不适时的情况是事先防卫,就是某种不法侵害还处于或者发生或者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行为人就进行防卫。通俗地说,就是“先下手为强”。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造成严重损害,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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