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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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公安局   2012-12-14 16:32   来源:
法盲的悲剧

  这是一起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2008年6月25日,案件就发生在位于白山市七道江镇驮道村附近的天照阳沟红铁矿内。

  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间,刘某、韩某、武某、魏某、金某、张某6人在天照阳红铁矿打工。2008年3月,因为红铁矿的效益不好停产,但红铁矿的经营者仍雇佣6人继续在矿上上班,答应照发工资,但一直拖欠未发给他们。截至案发——即2008年6月25日前,该铁矿的经营者分别欠他们每人3000至4000元不等的工资,这期间仅借给每人200元钱。

  2008年6月25日上午,几个人上班后聚到铁矿打更房商量:“矿上已经停产了,老板欠我们的工资也不说什么时候给,现在好一点的设备都让别人拉走了,再恢复生产的可能性很小了,过一段时间剩下的设备也拉走了就什么也没有了,咱们把剩下的设备卖了顶点工资吧”。几个人一拍即合,当天12天多钟,由韩某出去雇车,其他几个人在矿上拆卸设备。下午2点多钟,韩某找来了一辆加长平头车和一辆吊车,几个人将铁矿剩下的一台大型空气压缩机、一台小型空气压缩机、一台破碎机、一台小型柴油机、一台矿车和四根6米长的铁轨装上车,运到白山市区一个废旧收购站按废铁卖掉,一共卖得赃款1.23万元。

  第二天,红铁矿的经营都发现设备被盗,向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报案。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经过3天缜密侦查,于2008年6月30日将案件侦破,将6人分别抓捕归案。2008年8月27日,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将案件移送到白山市八道江(现为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审查结束后,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刘某等6人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0月10日向白市八道江(现为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于2008年12月24日对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作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份和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的判决。

  宣判后,刘某等6人均表示悔罪服判,没有上诉。

  这起案件是此次警示教育活动撷取的“民转刑”案件中,造成社会后果较小又极具代表性的案例。

  刘某等6人,有4人是农民,1人是下岗工人,1人无固定职业。他们的文化程度也不高,有2人初中文化,其他4人小学都没有读完。案发前,他们均无前科劣迹,原本都是安分守已、自食其力的人。生活虽不宽裕,但衣食无忧。可就是因为他们不懂法、不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走上了犯罪道路,并为此付出惨痛代价。也因此改变了他们原本平静的生活,更为今后的人生添上了无法抹去的污痕。

  案发至今两年多了,6人仍没有拿到自己应得以的工资。他们中有的亲人离散、疾病缠身,有的背井离乡、不得不到外地谋生,有的再找工作受阻。

  金某,平时是一个性格内向、少言寡语的人,案发后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在天照阳红铁矿打工期间,他权拿回家老板借支的200元钱,案发后又近一年的时间找不到工作,使家庭生活陷入了极度困境,无奈之下的妻子领着孩子离开了他。一系列的生活变故后,他自己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没了经济收入,病发时还要靠年迈的父母和弟妹照看。

  韩某项,是这起案件的第二被告人,被定为主犯之一。他原本身体就不好,四年前在别的企业打工时腰部受伤,一直没有治愈。后又在天照红铁矿打工时从事重体力劳动使伤情进一步加重,影响到右腿行路困难。同样,在天照阳红铁矿打工几个月份,也仅得到了老板借支的200元钱。家境的窘迫使他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充当了这起案件组织者的角色。事后,他虽然劝告其他几个人到公安机关自首,但妻子不愿原谅他的行为,也迫于世俗偏见离开了他,现在只能一个生活。由于没有钱医治腰伤和腿伤,他的伤情进一步恶化,现在已经无法从事正常劳动,日常生活只能靠亲属和朋友照顾接济。

  魏某,6个人中年龄最大,56岁。多年来,一直从事矿山爆破作业,爆破技术和工作经验都很丰富。但就是由于这起案件的影响。离家近一些的企业都不愿意雇用他,现在只能到离家远条件差的地方打工,以维持生计。

  张某,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家里种有几十亩地,为了使家里的生活能更好一点才到天照阳红铁矿打工,家里的地由妻子和年迈的父母耕种。案发后,他虽然有投案自首情节,被从轻判处,但在他的心理蒙上一层阴影,至今羞于和外界接触。

  刘某,是这起案件的主犯,老家在黑龙江省阿城县农村,18岁就离家外出打工,一直没有成家,来白山打工也有10几个年头了。几年前,父母相继去世,老家也没有什么亲人了,刑满释放后已无家可归。

  武某,是6人中唯一的下岗工人,据说在南方的一个城市打工。现在都无法联系了,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曾发生这起案件,他不会离开白山的。

  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6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回工资,就不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卖掉矿上设备,从而触犯法律,受到刑罚。

  刘某等6人与红铁矿经营老板拖欠工资的纠纷,属于民事范畴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一般情况下可以由纠纷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所做的裁决不肥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了工资欠条,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近几年,我国加大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以,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问题在,到法院进行诉讼时,可以到法律援助部门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门就会指派律师帮助农民工维权。案件到了法院后,法院开通了绿色通道,快审快结,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减、免、缓交诉讼费。但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劳动者对依法维权既不是很熟悉,也不是很习惯,产生纠纷往往错找解决问题的部门,错过了仲裁时机。还有的劳动者不懂得依法维权,而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诸如集体停工停产、毁坏生产设备、集体上访、堵塞交通要道、围攻政府机关,或者制造个人自杀、暴力追索工资等错误做法和违法行为,都必将会使事态扩大,发生不该发生的事。

  这起案件主观上固然是由于6个人不懂法采取过激行为,才使得原本是民事范畴的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但铁矿的经营者一拖再拖工资,也从客观上迫使他们采取了过激行为。因此,通过本案,我们告诫所有的打工者,要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要诚实守信,为打工者想想,因为他们也要吃饭,也要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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