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公安局   2016-09-19 05:55:00   来源:
《上海市禁毒条例》4月1日施行 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中国禁毒报(微信)2016年3月31日讯 吸毒明星禁入上海文化市场,3年内不再复吸的戒毒人员可解除动态管控,突出社工组织在禁毒工作中的地位,病残戒毒者将在专门场所收戒……《上海市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该市首部地方性禁毒法规,针对禁毒工作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条例》作出了严格规定。

  3月31日,上海市禁毒委召开《条例》新闻通气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主任沈志先,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禁毒委副主任李余涛,市禁毒办主任王石平出席会议。

  据沈志先介绍,《条例》注重体现地方特色,不少条文属于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本次立法创设的内容。比如,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禁毒社工的地位和作用、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吸毒人员文化市场禁入、易制毒化学品列管建议、邮政快递企业实名登记要求、互联网禁毒管理、毒品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整治、禁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解除条件、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衔接、病残吸毒人员专门收戒医院建设、所外就医管理等。

  《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社工组织在禁毒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组织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明确将通过政府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开展禁毒相关专业服务。

  吸毒人员文化市场禁入制度是《条例》提出的一项创设性规定: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毒驾”问题,《条例》专门设置了禁止性条款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针对3年内有吸毒行为人员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扣留驾驶证,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应当注销驾驶证情形的,依法注销驾驶证。规定相关部门要加强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

  针对互联网涉毒违法活动,《条例》明确,禁止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要防止他人利用网络进行涉毒违法活动和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条例》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对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多年后乘坐火车、飞机或者住宿宾馆仍然“被报警”的问题,《条例》明确,3年内不再复吸的戒毒人员解除动态管控。

  在病残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方面,《条例》明确了“应戒尽戒”和“应收尽收”两个原则。规定要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开辟专门区域或者设立专门场所,用于收戒一般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市里要设立专门医院,或者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开辟专门区域,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无法收戒的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为深入推进《条例》贯彻实施,落实各部门禁毒工作责任,上海市禁毒委将成立督导工作组,对全市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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